老北京之友–政策法规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实际上,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官方的老城区保护方案:《北京旧城二十五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北京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撰写,并于2002年2月通过了北京市政府的审议。《保护规划》对于计划中圈定的这25片保护区制定了详细的保护原则和标准,以确保保护区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另外,规划中对于每个保护区的现状和特点都有详细的描述,并附有重点区域的详实地图和所有相关图表数据。在不少这样的区域,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以保护和重建传统的古都风貌,但是在更多的区域,执法的力度相当松懈,对保护方案和原则的理解十分薄弱。
因此我们将《保护规划》作为老北京之友”胡同巡视活动的基础。我们将依照《保护规划》来确认哪些地区的保护工作按方案进行的好,哪些地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的不好,甚至违反政府所制定的相关保护方案。我们的工作将有力的协助北京市政府贯彻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几部法律与我们“老北京之友”项目息息相关。熟悉这些法律的内容对于我们“老北京之友”活动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您可以点击下面任何一部法律,了解这部法律的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摘要见下)

·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

如果您想了解这些法律的全文,或其他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请点击此处或访问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文物局的相关网站。

· 国家文物局在线法规宣传

· 北京市文物局政策与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地位最高、涉及面最广、最受人关注的一部法律。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对保护老北京有直接的帮助:

1. 文化遗产受国家保护;政府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2. 政府要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具体项目和活动,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坏。

3. 政府必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4. 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为古建筑等古迹提供法律保护。

5. 老城、老街区、老村镇也是文化遗产,政府负责保护它们。

6. 政府制定城市和农村发展规划,应当把保护文化遗产的规定作为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7. 对古建筑等古迹进行修缮,不能改变它们的原状。

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保护老北京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众参与老北京保护,它规定:

1. 北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老北京的保护工作。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老北京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老北京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3. 对保护老北京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关于老北京保护的内容,它规定要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老北京城(旧城)的整体保护。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2.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3.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4.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关于老北京保护的规划,它规定:

1. 市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2.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违法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3. 本市其它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关于保护老北京的措施,它规定:

1. 建设单位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2. 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不得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不得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不得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3. 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旧城居民的居住条件。

4.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旧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旧城内历史文化街区外重点道路及其两侧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7.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8. 为制止对老北京的破坏行为,它也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老北京最权威的规划。在这个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思路为:三个层次和一个重点。“三个层次”是: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个重点”是:旧城区。

1. 文物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普查在册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

2.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旧城第一批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

3. 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从整体上考虑北京旧城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道路及街巷胡同、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十个层面的内容。

关于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的关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

1.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必须严格按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实施,以“院落”为单位逐步更新,恢复原有街区的传统风貌。

2. 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地区,必须加强对文物及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核查、保护,严格执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

3. 建设单位必须处理好与保护有关的工作才能申报危旧房改造方案。危改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必须包括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街区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保护、对传统风貌影响的评价、环境改善的措施等。

4. 旧城内危房改造不宜采用房地产开发的方式。

四、《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是“老北京之友”项目最直接的工作依据。除非北京市政府正式并公开对这个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否则,任何其它不同内容的有关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都是无效的。

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分布与特色:

1. 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总用地面积为1038ha,约占旧城总用地面积的17%。加上已由北京市政府批准的旧城内200多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保护与控制地区总用地面积达 2383ha,约占旧城总用地面积的38%。

2. 14片分布在旧皇城区内。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北池子、东华门大街、景山东、西、后街、地安门内大街现已演变为以传统居住形态为主的街区;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是旧城内重要的传统文化街;陟山门街是连接北海、景山的一条具有特色的小街。

3. 另有7片分布在旧皇城外的内城。西四北头条至八条、东四三条至八条、南锣鼓巷地区建于元代,是胡同系统保留最为完整的传统居住区;什刹海地区是融水面风光、王府、寺庙与民俗文化于一体的地区;国子监地区是以重要文物和寺庙建筑为中心,以传统四合院为衬托的街区;阜成门内大街一直为重要的交通干道,沿街寺庙众多;东交民巷是1900年以后西方国家的使馆区。

4. 还有4片分布在外城。大栅栏、鲜鱼口地区是北京著名的传统商业街区。鲜鱼口街东的草厂三条至九条有北京旧城中密集的南北走向胡同,是传统居住区,东、西琉璃厂是传统商业文化街。

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1. 地块划分:以院落为单位进行现状资料调查和规划编制。“院落单位”以现状的门牌编号及其范围为基本依据。保护规划共划分了15178个院落单位。其中现状保存较完好的院落有5456个,占36%。

2. 土地使用功能调整规划:居住用地、公建用地、工业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化用地。

3. 居住人口规划: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现在居民约9.5万户、28.5万人,总人口密度为275人/ha。规划人口为16.7万人。共需迁出人口11.8万人,占现状总人口的41%。

4. 建筑保护和更新:根据建筑的结构损坏程度,将现状建筑质量分为好、一般、较差三类。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总建筑面积约为613万m2。其中建筑质量好和较好的占42%左右;建筑质量一般的占41%左右;建筑质量较差和差的占17%左右。根据现状建筑的传统历史文化背景、建筑空间布局与形态、建筑形式,对其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价,分为五类。第I类为“国家、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此类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7%左右。第II类为“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建筑及近现代建筑”。此类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9%左右。第III类为“与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一般传统建筑”。此类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36%左右。第IV类为“与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现代建筑”。此类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14%左右。第V类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此类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34%左右。

5. 道路交通规划:保护区的胡同总长度111 km,其具体规划要求为:宽度小于3m的胡同为步行和非机动车道路,此类胡同占胡同总量的16%。宽度为3~5m的胡同主要是步行和非机动车道路,同时可以是非穿行性机动车单向道路,为就地的居民服务,此类胡同占胡同总量的35%。宽度为5~7m的胡同为非穿行性机动车单向道路,为就地居民服务,此类胡同占胡同总量的26%。宽度为7~9m的胡同可以组织为机动车双向道路,除了为就地居民服务外,适当承担局部地区的穿行性交通,此类胡同占胡同总量的17%。宽度大于9m的胡同适当承担局部地区的城市交通,此类胡同占胡同总量的6%。

五、《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主要是北京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的控制标准。它规定,北京地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1.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2.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3.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物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4.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5.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

六、《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是有关旧城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等的规定。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1. 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2.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3. 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4. 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5. 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6. 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七、《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是有关旧城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的标准。

1. 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外观整齐,色彩协调,屋面一般应采用灰色调。现代建筑结构形式的平屋面应改为坡屋顶。更新修缮时不得采用与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屋面材料。外露墙面应以青砖色调为主,可以采取拆砌、抹灰勾缝、涂料粉饰等做法处理。临街门、窗宜采用中式门、窗的传统形式,如采用现代建筑材料,应与房屋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2. 院落修缮后应达到:格局整齐,院内无违法建筑;院门、门楼整修、油饰见新,色彩协调;院墙以青砖色调为主。

3. 胡同修缮后应达到:标识明显,脉络清晰;地面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整条胡同两侧建筑的色调基本一致,与周围的建筑、环境和谐统一。

4.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放在隐蔽部位。所有管线不得以架空等有碍保护区景观的形式进行敷设。

影响保护区风貌的标牌、广告、灯箱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全部拆除。商用房屋,可以使用具有传统行业特色的装饰物来体现其特征。